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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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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03-25 17:03
当事人不正常运行除尘设备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对当事人处罚如下:罚款人民币11.8万元整;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六十三条第(三)项和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》第七条的规定,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做进一步处理。除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外,相关人员将被依法行政拘留。
检查当日木工生产正常,但木工加工设备配套的废气处理设备(中央除尘设备)未开启,且有一台木工加工设备的除尘连接口脱落,除尘设备不能正常运行,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。
在中央环保督察常态化的高压态势下,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要求不断提高,废气治理要求从大企业到小企业也在逐步规范,但是很多企业的废气治理仍停留在废气处理设备有没有的水平。
有的企业上了废气处理设备,但到底能不能治、平时运不运转都不关心;部分企业因废气处理设备运行成本较高,通过停用废气处理设备的方式减少经济支出,反而因小失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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